(六) 鐵路平交道(含捷運)
  1. 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(警鈴已響、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)。 扣32分
  2. 在平交道上停車,車身在軌道範圍內換檔或熄火。 (車身在鐵軌枕木範圍內) 扣32分
  3. 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。 扣32分
  4. 行近鐵路平交道未減速慢行。(應放鬆油門、輕踩煞車減速;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,車速應減至15公里以下。) 扣16分
  5. 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(受測人應口誦)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。 扣32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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