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停車察看或闖越平交道(警鈴已響、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)。 扣32分在平交道上停車,車身在軌道範圍內換檔或熄火。 (車身在鐵軌枕木範圍內) 扣32分停車時前輪超越停止線。 扣32分行近鐵路平交道未減速慢行。(應放鬆油門、輕踩煞車減速;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,車速應減至15公里以下。) 扣16分起駛前未轉頭察看照後鏡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(受測人應口誦)並注意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。 扣32分 分享到